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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黑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分析:婚姻关系的效力

2018-03-21 15:19 江北人事考试信息网 http://jiangbei.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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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练习题:

  甲隐瞒自己曾因犯罪被叛过刑的事实,与乙登记结婚。婚后乙得知甲的犯罪前科,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甲的婚姻关系,并赔偿其精神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乙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婚姻关系可撤销

  B、甲在婚前有故意欺骗乙的行为,婚姻关系可撤销

  C、如甲与乙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法院可判决其离婚

  D、法院应支持乙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答案】C。解析:《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所以如甲乙夫妻关系破裂,可以判决离婚,不属于离婚赔偿的情况。故本题答案为C。

  二、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分析:

  (一)婚姻效力的类型

  婚姻关系的效力主要分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

  (二)有效婚姻

  有效婚姻的条件:1.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2.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3.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四)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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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黑龙江华图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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