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1)
2014-04-14 17:05 江北人事考试信息网 http://jiangbei.huatu.com/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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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6)常识判断法律常识虽然繁杂而枯燥,复习备考,每天积累一点不是难事。
(1)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的总和。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 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 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我国《刑法》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4)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3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5)“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6)甲对外甥说如果你能考试获得第一名,我就赠与你一台电脑,外甥答应了,但当他获得第一时,甲却表示,电脑自己要用,不愿意赠与给他。此时合同成立且合同约定的条件已实现,甲应该履行。因为附条件的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单方面撤销权。因此,甲应该履行。
(7)“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于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内容。”因此,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8)甲将收藏的明代瓷器卖给乙,乙付清价金一万元,约定三日后交货。丙得知后找到甲表示愿出双倍价钱购买,甲当即同意并收取丙定金三千,并约定明日后交货。乙听说后以给甲7岁儿子买玩具枪为诱饵,骗其将瓷器从家中取出交给乙。所有权仍属于甲,因为甲虽然与乙、丙分别订立了买卖合同,但是合同标的物并未交付,因此,甲仍然享有瓷器的所有权。
(9)李某生前立遗嘱将一件古玩赠给马某,李某死后马某表示接受遗赠,在遗产分割前马某死亡,该古玩由马某子女继承。因为此案例适用转继承,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根据该定义可知,古玩应由马某子女继承。
(10)我国的量刑情节可以分为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者四类。根据《刑法》第62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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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黑龙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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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阅读:公务员 考试 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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