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23 11:28:48 江北人事考试网 http://jiangbei.huatu.com/ 文章来源:黑龙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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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E【解析】《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准的权利。故AB项正确,CD项错误。人格权属于公民最基本的一种权利,具体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信用权、人身自由权等等。在这些具体人格权之上,有一个抽象的人格权,就是一般人格权,即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故E项说法正确,隐私权是一种具体人格权。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E项。
2.AD【解析】(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6)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情形:(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包括乘人之危);3.欺诈;4.胁迫。(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2)无权代理行为。
A项,精神病人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直接无效。
B项,11岁的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11岁的甲花500元买一双鞋,一般认为超越能力,限人超越能力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C项,乙描摹了一幅假画卖给甲,如果甲不知是描摹的,乙就是欺诈,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D项,甲乙恶意串通,损害了甲所在公司的利益,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E项,甲明知是假画而购买,不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买假行为目前尚无法律规定,故甲的行为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项。
73.ABCD【解析】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情形:(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包括乘人之危);3.欺诈;4.胁迫。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项。
4.ACDE【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A项属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CD两项属于权利人提起诉讼,E项债务人杨某向债权人汤某去函要求延期履行义务表明债务人杨某承认并愿意履行债务,要求延期只是履行时间问题,因而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B项不属于上述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E项。
5.AB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机动车物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本题中,朱雀公司向玄武公司交付了该小客车,虽未登记,但玄武公司依法已取得该小客车的所有权,A项正确,E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故玄武公司有权要求朱雀公司交付有关单证资料,B项正确。合同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违反主给付义务,可发生合同解除权,而违反从给付义务,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若违反从给付义务给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相对人可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朱雀公司交付有关单证资料的义务属于从给付义务,但若朱雀公司不履行该义务将导致玄武公司无法给车辆登记上牌,车辆无法使用,则购买小客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玄武公司依法可主张购车合同解除,故C项正确,D项错误。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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